【火爆】试用期的考核标准,需要员工本人确认吗?

这个案例提醒公司在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时应遵循法律规定,并确保员工明确了解和确认考核标准。 推荐新闻:。


该文件仅显示小裴在工作内容、工作品质、工作态度、出勤纪律、团队协作等方面评估总分为分,


属于“较差:分以下”级别。


但在庭审中,小裴表示在此之前从未见过该评估表,对评估表上的考评内容,公司也从未向其告知过。


因此,公司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。


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   案件分析  本案系公司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。


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,但前提条件是须证明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。


因此,“录用条件”是试用期劳动者考核的核心要件,用人单位应当在其入职时就设定相关考核方案,并明确“考核不合格”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。


考核内容与考核标准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岗位职责、岗位要求进行设定,在表达上尽量客观、明确和具体;考核内容、考核标准与考核方式等都应向劳动者提前书面确认,而非事后认定。


综上所述,本案中公司未要求员工确认试用期的考核标准,且提供的评估内容过于抽象,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。


小裴申请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。


仲裁结果  在仲裁处理中,该公司提交了一份有部门经理、人力资源部主管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评语和签字的《新员工试用期(期满)评估表》。


案情简介  年月日,小裴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,双方签订了年期劳动合同,其中试用期个月。
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
因此,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。


年月日,


公司向小裴出具了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,解除理由为小裴不符合录用条件。


公司在解除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点问题:  第一,未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其签字确认与录用条件相关的考核标准,


导致劳动者主张并不知晓具体录用条件;  第二,公司提供的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过于抽象,不能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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